业主在小区摔倒受伤 物业公司和管理单位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 2024-11-11 15:23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张帅 蒙向东

业主李女士在小区内未经防滑处理的大理石地面上滑倒受伤,遂将小区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安全保障义务判令二被告承担责任。

李女士诉称,自2018年7月起,其居住生活在案涉院落。2019年11月其出门办事,在案涉院落花园内行走时突然滑倒,回家后约2小时昏迷倒地,被紧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内基底节区出血,并立即做了开颅手术。术后右侧肢体偏瘫。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目前,右上肢丧失基本功能,不能正常运动和伸直,手指不能伸直抓握物品;右下肢无法正常行走,脚内翻、膝盖前伸、髋关节外展,步态异常,沟通存在一定障碍。李女士认为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对案涉院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的花园系案涉院落内公共空间,地面上铺设大量未做防滑处理的花岗岩大理石地面,平时行走在上面容易打滑,雨雪天气更加严重。但是,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不仅未及时清理路面积雪,也未做任何警示提示,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余万元。

管理单位辩称,案涉院落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受伤发生在案涉院落内,无法确定管理单位对其损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全部诉请。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为案涉院落提供物业服务,委托事项只是公共部位保洁、住户及公共部位水电维修、绿化养护,不包括秩序维护、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受伤发生在案涉院落内;即使是,案涉花园是由原产权单位设计的大理石地面,存在设计缺陷,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判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分别赔偿21万余元和3万余元。宣判后,管理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析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名思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保障进入特定场所或参加特定活动的人员的安全,如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人受害,则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受伤系因案涉花园大理石装饰条未做防滑处理,设计、施工存在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尽管管理单位接管案涉院落时此处装饰条已经存在,但其作为接管后的管理主体,对案涉院落的公共设施安全性负有管理职责。根据《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案涉院落提供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内容包括“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即使如物业公司所述,案涉花园并非案涉院落主干路,但其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雨雪天气等情况下,应及时对包括案涉花园在内的院落公共活动区域进行清扫并合理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等,以保障院落内居民安全出行。综上,管理单位作为案涉院落管理主体,未及时履行管理职责,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清洁及提示义务,导致李女士摔伤,均构成侵权,并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手机

河北法治报

微博

河北法治报

微信

法治动态
2023年我国共组织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9.72万件
京津冀协同立法推进社保卡一卡通
省法院发布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我省安排四项工作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
公安部公布一批涉银行卡犯罪典型案例
市域治理

沧州渤海新区中捷朝阳社区办事处深入辖区开展了宣传活动

沧州市运河区南湖派出所搭建基层社会治理新平台
泊头:织好调解“一张网” 化解矛盾在基层
“治”出基层欣欣向荣 “理”出群众美好生活
数字报纸 | 数字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