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死亡 同饮者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5-02-10 09:59 来源: 河北法治网

□ 山高

邀上三五好友小酌,本是一件开心事,但不小心饮酒过量,就有可能导致悲剧发生。周某在酒局中过量饮酒,最终因酒精中毒身亡,那么酒桌上的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4年1月,周某邀请黄某、邱某在倪某经营的餐馆吃饭聚会商谈事宜。聚餐期间,四人共计消费白酒两瓶。饭局结束后,邱某支付了此次聚餐费用,黄某、邱某、周某各自返回家中。当天晚上八点,家人发现周某情况异常并拨打120急救,急救人员现场宣布周某死亡。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mg/ml,符合因乙醇中毒导致死亡。周某家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邱某、倪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根据黄某、邱某、倪某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黄某、邱某、倪某各承担本案5%的民事责任。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析 法

共同饮酒是一种基于增进友谊和促进社交而发生的社会行为,各方一般均没有追求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主观意愿。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该情谊行为在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不受法律的调控。但如果在情谊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法律则应该给予相应救济,并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否则,会出现有损害而无救济的情况,有违社会公平。共同饮酒引发侵权的案件中,确定同饮者责任的基础是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逼迫劝酒、灌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以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救助义务。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周某饮酒死亡是属由先前的情谊行为转化成侵权行为的结果,应当给予法律救济。

周某系酒局的组织者,黄某、倪某、邱某系同餐共饮者。黄某、邱某作为共饮者,虽未存在对周某不当劝酒或灌酒等行为,但在饮酒后未能送周某回家交给其亲属照看或及时通知其亲属,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倪某作为共饮者虽然饮酒较少,但其明知周某曾因醉酒发生过事故还放任其在自己经营的餐馆中大量饮酒,未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导致周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黄某、邱某、倪某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黄某、邱某、倪某各承担本案5%的民事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自己身体患有基础疾病,不懂爱惜自己的身体,在聚餐活动中过量饮酒,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主要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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